期貨交易所簡介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實行標準化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按照其章程的規范實行自律經營管理,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期貨交易所是一種具備高度系統性和嚴密性、高度組織化和規范化的交易服務組織,它本身不參與交易行為,不參與期貨價格的形成,也不擁有合約標的商品,只為期貨交易提給設施和服務。其緊要目的是為期貨買賣的雙方提給交易的場所并通過公開叫價等競價方式來發現商品的價格交易所負責把這些價格傳播給全社會。 期貨交易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即由會員共同出資聯合組建,每個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交易所會員有權在交易所交易大廳內直接參加交易,同時必須遵守交易所的規則,交納會費,履行應盡的義務。 期貨交易所的緊要職能 期貨交易所的緊要職能是: · 提給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 制定并實施交易所相關規則; · 設計期貨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 組織和監督期貨交易; · 監控市場危機; · 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 發布市場信息; · 監管會員的交易行為; · 監管制定的交割倉庫。 期貨交易所的組織結構 期貨交易所按照其組織方式區別,可以分為會員制和企業制兩種類型。兩者都是采用會員制度,區別之處在于前者是非營利性的,而后者是以營利為目的。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組織結構是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和業務經營管理部門四部分構成。其中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專業委員會職責由理事會確定,并對理事會負責。業務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交易所的各項日常工作。 企業制期貨交易所的組織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機構四部分構成。其各部分構成和相互制衡關系與一般的企業企業的治理結構類似。 期貨交易所對于期貨交易的正常開展起到的作用: (1)統一制訂期貨合約,將期貨合約的條款統一化和標準化,使期貨市場具備高度流動性,提高了市場效率。 (2)為期貨交易制定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并保證和監督這些制度、規則的實施,最大限度地規范交易行為。 (3)監督、經營管理交易所內實行的交易行為,調解交易糾紛,包含交易者之間的糾紛、客戶同經紀人或經紀企業之間的糾紛等,并提給仲裁程序和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4)為交易雙方提給履約及財務方面的擔保。期貨交易中的買方和賣方都是以期貨交易所為對手的,不必考慮真正的成交對手是誰。這是由于期貨交易機制要求交易所作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承擔最終履約責任,從而大大降低了期貨交易中的信用危機。 (5)提給信息服務,及時把場內所形成的期貨價格公布于眾,增加了市場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6)為期貨交易提給結算、交割服務,如向會員追繳和清退保證金、收取交割貨款和提貨單(倉單)等。 (7)為期貨交易提給一個專門的、有組織的場所和各種方便多樣的設施,如先進的通訊設備等。 世界緊要期貨交易所 目前全世界約有50余家期貨交易所,其中大部分分布在美國和歐洲。我國期貨交易所的進展經歷了從迅速擴張到清理整頓到規范進展的曲折道路。在1995年,全國建立了15家期貨交易所,分布于北京、上海、鄭州、大連、蘇州、深圳等地。1998年開始對期貨市場實行清理和整頓之后,對15家期貨交易所實行了撤銷合并。目前有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貨交易所。三家交易所中,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貨交易量已經僅次于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位居世界第二,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銅、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麥期貨合約交易也十分活躍,成為我國期貨市場交易的主力品種。 我國期貨交易所經歷了十余年的進展,為穩定市場供求關系、減緩價格波動、資源優化配置和維護國民經濟秩序做出了巨大貢獻。 全球緊要期貨交易所一覽表 交易所名稱 代碼 英文名稱 中國 上海期貨交易所 SHFE 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大連商品交易所 DCE 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鄭州商品交易所 CZCE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CFFE 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美國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The 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國際貨幣市場 IMM - 芝加哥期權交易所 CBOE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紐約商品交易所 NYMEX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紐約期貨交易所 NYBOT New York Board of Trade 美國(紐約)金屬交易所 COMEX Commerce Exchange 堪薩斯商品交易所 KCBT 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加拿大 加拿大蒙特利爾交易所 ME Montreal Exchange Markets 英國 倫敦國際金融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 LIFFE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Euronext.Liffe 倫敦商品交易所 LCE London Commerce Exchange 英國國際石油交易所 IPE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 倫敦金屬交易所 LME London Metal Exchange 法國 法國期貨交易所 MATIF - 德國 德國期貨交易所 DTB Deutsche Boerse 瑞士 瑞士選擇權與金融期貨交易所 SOFFEX Swiss Options and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歐洲期權與期貨交易所 Eurex The Eurex Deutschland 瑞典 瑞典斯德哥爾摩選擇權交易所 OM OM Stockholm 西班牙 西班牙固定利得金融期貨交易所 MEFFRF MEFF Renta Fija 西班牙不定利得金融期貨交易所 MEFFRV MEFF Renta Variable 日本 日本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 TIFFE The Toky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日本東京工業品交易所 TOCOM The Tokyo CommodityExchange 日本東京谷物交易所 TGE The Tokyo Grain Exchange 日本大阪纖維交易所 OTE - 日本前橋干繭交易所 MDCE - 新加坡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 SIMEX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新加坡商品交易所 SICOM Singapore Commodity Exchange 澳洲 澳洲悉尼期貨交易所 SFE Sydney Futures Exchange 新西蘭 新西蘭期貨與選擇權交易所 NZFOE New Zealand Futures & Options 香港 香港期貨交易所 HKFE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臺灣 臺灣期貨交易所 TAIFEX Taiwan Futures Exchange 南非 南非期貨交易所 SAFEX SouthAfrican Futures Exchange 韓國 韓國期貨交易所 KOFEX 韓國 韓國證券期貨交易所 KRX 關于我國的《期貨交易所經營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令 第42號 《期貨交易所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第20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經營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進展,根據《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范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范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經營管理的法人。 第四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企業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企業制期貨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企業的組織形式。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經營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行為。 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規范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查處違規行為。 第九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狀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范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經營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危機準備金經營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范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危機經營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狀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經營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企業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范的事項。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六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范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實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危機準備金使用狀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人數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審議批準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狀況; (十一)審議批準危機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審議批準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進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對外投入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狀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狀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狀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范。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偨浝、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偨浝砻繉萌纹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擬訂危機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進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入計劃; (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擬訂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節企業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企業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范的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范。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狀況; (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范的職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狀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范。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范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董事會規范。 第四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經營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偨浝、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偨浝砻繉萌纹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頂尖財經:股票學院 http://www.ytnewz.com) 第四十八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范的職權;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范。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范適用于企業制期貨交易所。 第四章會員經營管理 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四條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 期貨交易所批準、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經營管理辦法,規范會員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對會員的監督經營管理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范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給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范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范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范繳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經營管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范的權利; (二)按照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范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企業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規范的義務。 第六十條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狀況實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范的權限和程序對會員實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六十一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全員結算制度或者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第六十二條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均具備與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的資格。 第六十三條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企業會員和非期貨企業會員組成。期貨企業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相關業務;非期貨企業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規范的期貨企業業務。 第六十四條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五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備與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備與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六條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十七條申請成為結算會員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結算業務資格。 第六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狀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六十九條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于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第七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保證金經營管理制度。保證金經營管理制度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準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賬戶中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三)當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期貨交易所規范最低余額時的處置方式。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由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 第七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 (二)可流通的國債;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范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條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對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值實行調整。 第七十三條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二)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第七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充抵的金額支付。 第七十五條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期貨交易所。 非結算會員的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非結算會員應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結算會員,由結算會員提交期貨交易所。 第七十六條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用于充抵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如實反映在該客戶的交易編碼下。 第七十七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包含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由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結算擔保金屬于結算會員所有,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危機。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范經營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調整基礎結算擔保金標準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危機準備金,危機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進展計劃以及潛在的危機決定危機準備金的規模。 第七十九條期貨交易實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八十條期貨交易實行限倉制度和套期保值審批制度。 第八十一條期貨交易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范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蛻粑磮蟾娴,會員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危機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八十二條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八十三條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實行危機經營管理,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實行危機經營管理。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實行危機經營管理,結算會員對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實行危機經營管理,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實行危機經營管理。 第八十四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期貨交易所先以違約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期貨交易所危機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危機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 期貨交易所以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危機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代為承擔責任后,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八十五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范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措施的,應當在采取措施后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范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客戶,并列明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第八十六條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危機。 第八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實行危機警示制度。期貨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狀況、談話提醒、發布危機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危機。 第八十八條在期貨交易歷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狀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危機: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實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八十六條規范的情形經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危機; (四)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規范的其他情形。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狀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九條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狀況并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九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持倉量、成交量排名狀況; (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范的其他信息。 期貨交易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發布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狀況。 第九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交易狀況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公布。 第九十二條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監督經營管理 第九十三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范的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范的職責范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九十五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征求中國證監會的意見,并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十六條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應當滿足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要求,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會員保證金的變動狀況。 第九十七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范,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九十八條企業制期貨交易所收購本期貨交易所股份、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者對其股份實行其他處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九十九條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條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未經批準,期貨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組織兼職。 第一百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泄漏內幕消息或者利用內幕消息獲得非法利益,不得從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處謀取利益。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時,應當回避。 第一百零一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范經營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二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狀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狀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三條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危機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期貨交易所的重大財務支出、投入事項以及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危機的重大財務決策; (四)中國證監會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狀況調整期貨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標準,暫停、恢復或者取消某一期貨交易品種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狀況的,可以決定采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提前閉市等必要的危機處置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一百零七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會員實行危機處置,采取監管措施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應當在限制會員資金劃轉、限制會員開倉、移倉和強行平倉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八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范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及時繳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期貨交易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范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范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信息的,根據《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罰: (一)未經批準變更名稱或者注冊資本; (二)未經批準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場所; (三)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規范; (四)不按照規范對會員實行檢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經營管理制度; (六)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的規范。 第一百一十二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一百條規范的,根據《期貨交易經營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在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實行期貨交易的,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范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經營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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